以收費合規建設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
近期,民政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其中有關規范社會組織收費的內容,結合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社會工作部、民政部聯合印發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合規指南》,對其中的相關要求進行解讀。
社會組織收取會費應遵守的要求
社會組織收取會費應當遵守以下要求:一是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或個人入會并收取會費,不得向非會員企業或者個人收取會費;二是列入社會組織會費保障的基本服務項目,不得另行向會員收取費用;三是不得向同一家會員多頭重復收取會費;四是不得采用“收費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過其他組織或個人吸收會員、收取會費。
社會組織開展承擔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委托或授權事項活動并收費的要求
部分社會組織受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或者承擔政府部門委托事項。這些收費事項具有特殊性,容易產生利用行政權力、行政影響力強制收費、搭車收費等問題。對于這類行政事業性收費,一是要求做好收費公示。即在住所或者服務場地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性質、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信息,避免收費不透明。二是禁止強制入會、強制收費。除了法定入會的情形外,社會組織不得借助管理職能和行政委托事項,強制企業或個人入會并收取會費。三是禁止利用行政資源強制服務并收費。即不得通過與行政機關聯合發文、利用行政機關委托事項、通過行政機關違規設置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等方式,強制企業接受服務并收取費用。
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違規收費的類型
對于社會組織開展經批準設立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相關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如有違反,屬于違規收費:堅持非營利性原則,不得向評選對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在評選前后收取各種相關費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變相收費,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營利性機構合作舉辦或者委托營利性機構舉辦。對于社會組織開展未經批準設立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并收費的,屬于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由民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社會組織開展職業資格認定、培訓或評價等收費活動應遵守的規定
協會按照規定承擔相關職業資格認定工作的,需要注意兩點:一是不得收取除考試費、鑒定費外的其他任何費用;二是舉辦職業資格考試的協會不得組織與考試相關的培訓并收取費用。嚴禁強制開展考前培訓以及以考試為名推行培訓。
經行政機關授權或委托開展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定培訓,應當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財政經費予以保障。確需收費的,應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管理。
開展資格考評、等級評定、信用評價等活動,應當以實質性考核、檢測、鑒定、認證等結果、數據為依據,真實、客觀進行評價,不得開展無實質性服務的“買證賣證”活動。
社會組織開展經營服務并收費的規定
開展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應平等參與中介服務市場競爭。未與行政機關脫鉤的,不得開展與業務主管單位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開展經營服務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不得提供同質化嚴重、與公開信息高度雷同的非原創性內容。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修習學時維持證書有效性的,應當明確認可學時的其他方式,不得要求經營主體或個人只接受協會自身舉辦的繼續教育。合作開展研討會論壇活動,不得僅以掛名方式參與并收取費用。組織編制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等,所需費用應由協會承擔,不得以參編費、署名費等方式掛名收費,不得以給予標準號為名收取管理費。
社會組織違規收費行為如何處理
對于違規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如超標準、超范圍收取考試費等,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等依法依規處理。對于違規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如只收費不服務、強制收取服務費等,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依法依規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的,依據相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發現涉及黨員干部、公職人員違紀和職務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